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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字庫維權: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才是目的
2011-07-14 12:01 來源:方正電子 責編:江佳
- 摘要:
- 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電子訴寶潔“飄柔”字體著作權訴訟案件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方正電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對于倩體“飄柔”兩字是否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這一爭議焦點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使得該問題重新回到了“起點”的做法,,眾多字體設計行業(yè)的業(yè)內人士表示不解與極度失望,。
【CPP114】訊: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電子訴寶潔“飄柔”字體著作權訴訟案件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方正電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對于倩體“飄柔”兩字是否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這一爭議焦點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使得該問題重新回到了“起點”的做法,眾多字體設計行業(yè)的業(yè)內人士表示不解與極度失望,。
一中院在二審判決中提出:方正電子訴寶潔公司使用方正倩體“飄柔”二字侵權成立,,須具備4個必要條件:第一,“飄柔”二字構成作品,;第二,,方正電子系“飄柔”二字的著作權人,;第三,寶潔公司和家樂福事實的行為屬于對涉案“飄柔”的復制,、發(fā)行行為,;第四,寶潔公司,、家樂福實施的復制,、發(fā)行行為未獲得方正電子的許可。寶潔公司和家樂福的行為系經過方正電子(默示)許可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侵權構成要件中的第四個要件,,即寶潔公司、家樂福實施的復制,、發(fā)行行為并非未獲得方正電子的許可,。故無論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個要件,兩個被上訴人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均不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中院據此判決:駁回方正電子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通過這種方式巧妙的回避了“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這個困擾審法院良久的棘手而又敏感的問題,。
方正電子二審代理人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鑫良指出,二審判決在程序與實體上明顯存在眾多的問題:
首先,,二審判決中最主要的問題在于“默示許可”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方正集團賣給NICE公司的只是計算機軟件,,授予的只是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而且只是類似168元人民幣就能買到123款字體字庫軟件的“白菜價”。由此怎么可以毫無法律根據地認定其“合理期待”已經足以延伸到與軟件作品使用根本無關的“飄柔”倩體單字之美術作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廣告性的商業(yè)使用呢,?同時,方正字庫光盤中有明確的授權許可協議,,對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等進行了明確的授權,,明確禁止“再發(fā)布”等商業(yè)使用。既然方正電子對用戶已經明確授權在先,,何需“默示許可”,?
其次,我國迄今沒有例如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對印刷字體及其單字的特別立法,故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依法應當保護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飄柔”倩體單字美術作品,。“飄柔”兩個倩體字具有獨特的創(chuàng)新的字形風格與字形特征,即“親切,、幽默,、柔美和華麗,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給人以美的享受”的獨創(chuàng)性,,這兩個字完全符合中國著作權法的對于美術作品的規(guī)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很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方正電子上訴主張的“字庫中的單字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這個事實問題,在作為重點認真審理良久后,,卻不作任何認定,,通過牽強的“默示許可“理論進行回避的做法,令人難以信服,。
第三,,二審判決書在方正電子對美國NICE公司尚未提起訴訟,法院也沒有將該公司追加為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即對該公司使用方正字庫的行為做出了不侵權認定,,并且進而據此認定了寶潔公司不侵權,是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
“方正并不會因此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乃至整個字體設計行業(yè)的尊嚴,。”方正電子總裁楊斌向媒體表態(tài),“這個案子是為整個字體行業(yè)而打的,,字體設計企業(yè)目前已經處于危在旦夕的地步,在商用市場上像寶潔這樣逃避付費的也大有人在,。字體設計者和字體開發(fā)企業(yè)得不到經濟回報,,行業(yè)整體不景氣。這次方正向寶潔提出訴訟,,不只是一個企業(yè)的事,,這是整個行業(yè)向侵犯字體著作權宣戰(zhàn),方正電子有責任將這個官司繼續(xù)打下去,。”
相關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字體設計行業(yè)是被長期忽視的知識產權盲區(qū),研發(fā)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方正與寶潔的訴訟案,,業(yè)內企業(yè)都在觀望,希望能有個好的結果,甚至認為這次訴訟的成功與否,,決定了中國字體設計行業(yè)未來的發(fā)展,。但是此次法院的判決僅從否定一個充分必要條件的角度論述其判決的結論,而從事實上回避了雙方都想得到的答案,,即單個字體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個問題是字庫行業(yè)發(fā)展面臨的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采取視而不見,、一味回避的態(tài)度,是不能做到定紛止爭和徹底解決問題的,。我們希望有關部門以及業(yè)內人士能夠關注此事,,從專業(yè)的角度為字庫行業(yè)的發(fā)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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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在二審判決中提出:方正電子訴寶潔公司使用方正倩體“飄柔”二字侵權成立,,須具備4個必要條件:第一,“飄柔”二字構成作品,;第二,,方正電子系“飄柔”二字的著作權人,;第三,寶潔公司和家樂福事實的行為屬于對涉案“飄柔”的復制,、發(fā)行行為,;第四,寶潔公司,、家樂福實施的復制,、發(fā)行行為未獲得方正電子的許可。寶潔公司和家樂福的行為系經過方正電子(默示)許可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侵權構成要件中的第四個要件,,即寶潔公司、家樂福實施的復制,、發(fā)行行為并非未獲得方正電子的許可,。故無論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個要件,兩個被上訴人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均不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中院據此判決:駁回方正電子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通過這種方式巧妙的回避了“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這個困擾審法院良久的棘手而又敏感的問題,。
方正電子二審代理人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鑫良指出,二審判決在程序與實體上明顯存在眾多的問題:
首先,,二審判決中最主要的問題在于“默示許可”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方正集團賣給NICE公司的只是計算機軟件,,授予的只是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而且只是類似168元人民幣就能買到123款字體字庫軟件的“白菜價”。由此怎么可以毫無法律根據地認定其“合理期待”已經足以延伸到與軟件作品使用根本無關的“飄柔”倩體單字之美術作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廣告性的商業(yè)使用呢,?同時,方正字庫光盤中有明確的授權許可協議,,對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等進行了明確的授權,,明確禁止“再發(fā)布”等商業(yè)使用。既然方正電子對用戶已經明確授權在先,,何需“默示許可”,?
其次,我國迄今沒有例如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對印刷字體及其單字的特別立法,故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依法應當保護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飄柔”倩體單字美術作品,。“飄柔”兩個倩體字具有獨特的創(chuàng)新的字形風格與字形特征,即“親切,、幽默,、柔美和華麗,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給人以美的享受”的獨創(chuàng)性,,這兩個字完全符合中國著作權法的對于美術作品的規(guī)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很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方正電子上訴主張的“字庫中的單字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這個事實問題,在作為重點認真審理良久后,,卻不作任何認定,,通過牽強的“默示許可“理論進行回避的做法,令人難以信服,。
第三,,二審判決書在方正電子對美國NICE公司尚未提起訴訟,法院也沒有將該公司追加為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即對該公司使用方正字庫的行為做出了不侵權認定,,并且進而據此認定了寶潔公司不侵權,是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
“方正并不會因此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乃至整個字體設計行業(yè)的尊嚴,。”方正電子總裁楊斌向媒體表態(tài),“這個案子是為整個字體行業(yè)而打的,,字體設計企業(yè)目前已經處于危在旦夕的地步,在商用市場上像寶潔這樣逃避付費的也大有人在,。字體設計者和字體開發(fā)企業(yè)得不到經濟回報,,行業(yè)整體不景氣。這次方正向寶潔提出訴訟,,不只是一個企業(yè)的事,,這是整個行業(yè)向侵犯字體著作權宣戰(zhàn),方正電子有責任將這個官司繼續(xù)打下去,。”
相關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字體設計行業(yè)是被長期忽視的知識產權盲區(qū),研發(fā)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方正與寶潔的訴訟案,,業(yè)內企業(yè)都在觀望,希望能有個好的結果,甚至認為這次訴訟的成功與否,,決定了中國字體設計行業(yè)未來的發(fā)展,。但是此次法院的判決僅從否定一個充分必要條件的角度論述其判決的結論,而從事實上回避了雙方都想得到的答案,,即單個字體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個問題是字庫行業(yè)發(fā)展面臨的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采取視而不見,、一味回避的態(tài)度,是不能做到定紛止爭和徹底解決問題的,。我們希望有關部門以及業(yè)內人士能夠關注此事,,從專業(yè)的角度為字庫行業(yè)的發(fā)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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