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渡揚:關于進一步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建議
2012-03-12 10:26 來源:人民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針對商品過度包裝問題,,近年國家先后出臺了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2010年4月1日)。
【CPP114】訊:針對商品過度包裝問題,近年國家先后出臺了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2010年4月1日),。這些標準的實施開啟了我國商品包裝規(guī)范化管理的進程,具有重要意義,,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還需要作堅持不懈的努力。毋庸諱言,,目前商品過度包裝的現象仍相當普遍地存在,,如據北京市環(huán)衛(wèi)部門統(tǒng)計:每年產生的近3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為83萬噸,,其中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
過度包裝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資源浪費,。據測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裝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屬于過度包裝,。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緊缺,,同時又是世界上過度包裝,、豪華包裝情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的包裝廢棄物價值達4000億元,。包裝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
2、侵害消費者利益,。市場上過度包裝泛濫,,巨額的包裝成本最終要由消費承擔,。在商品的價格一定的情況下,,過度包裝導致消費者不得不接受質次價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時候,,包裝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費者被迫以更高的價格得到同樣的消費品,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3,、嚴重污染環(huán)境。包裝品基本上都屬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棄,,具有使用周期短、廢棄量大,、難以回收利用的特點,,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國環(huán)境保護的壓力很大,,商品過度包裝助長環(huán)境污染,,與發(fā)展循環(huán)經濟、綠色經濟相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4、助長奢靡之風。“天價煙酒”,、“天價月餅”時有出現,,對請客送禮、夸豪競奢的不良風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時候甚至成為變相行賄,、利益輸送的工具,這不僅背離了勤儉節(jié)約的傳統(tǒng)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設,。
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在歐美發(fā)達國家,,過度包裝的問題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引起重視,不少國家為此專門制定了單行法,,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tài)法》等,。而我國涉及包裝行業(yè)的規(guī)范散見于行業(yè)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中,有標準無法律,。
第二,、現行的國家標準尚待進一步完善。具體表現為標準覆蓋的商品種類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妝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藥品,、高檔服裝,、高檔飾品等突出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的領域;標準的內容僅涉及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包裝成本,對包裝的材料,、材質沒有明確要求,,存在規(guī)范空白區(qū);現行的國家標準強制力不夠,,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僅4.2.1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均為推薦性條款。
第三,、執(zhí)行和監(jiān)管不到位,,多頭執(zhí)法且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執(zhí)法手段有限,處罰力度偏弱,。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統(tǒng)一的包裝法,,缺乏對包裝行業(yè)的法律規(guī)范,。抓緊參照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研究訂立單行法,,對過度包裝進行立法限制,,明確監(jiān)管責任主體,落實責任職責分工,,使治理過度包裝工作有法可依,。
過度包裝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資源浪費,。據測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裝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屬于過度包裝,。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緊缺,,同時又是世界上過度包裝,、豪華包裝情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的包裝廢棄物價值達4000億元,。包裝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
2、侵害消費者利益,。市場上過度包裝泛濫,,巨額的包裝成本最終要由消費承擔,。在商品的價格一定的情況下,,過度包裝導致消費者不得不接受質次價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時候,,包裝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費者被迫以更高的價格得到同樣的消費品,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3,、嚴重污染環(huán)境。包裝品基本上都屬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棄,,具有使用周期短、廢棄量大,、難以回收利用的特點,,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國環(huán)境保護的壓力很大,,商品過度包裝助長環(huán)境污染,,與發(fā)展循環(huán)經濟、綠色經濟相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4、助長奢靡之風。“天價煙酒”,、“天價月餅”時有出現,,對請客送禮、夸豪競奢的不良風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時候甚至成為變相行賄,、利益輸送的工具,這不僅背離了勤儉節(jié)約的傳統(tǒng)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設,。
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在歐美發(fā)達國家,,過度包裝的問題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引起重視,不少國家為此專門制定了單行法,,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tài)法》等,。而我國涉及包裝行業(yè)的規(guī)范散見于行業(yè)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中,有標準無法律,。
第二,、現行的國家標準尚待進一步完善。具體表現為標準覆蓋的商品種類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妝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藥品,、高檔服裝,、高檔飾品等突出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的領域;標準的內容僅涉及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包裝成本,對包裝的材料,、材質沒有明確要求,,存在規(guī)范空白區(qū);現行的國家標準強制力不夠,,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僅4.2.1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均為推薦性條款。
第三,、執(zhí)行和監(jiān)管不到位,,多頭執(zhí)法且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執(zhí)法手段有限,處罰力度偏弱,。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統(tǒng)一的包裝法,,缺乏對包裝行業(yè)的法律規(guī)范,。抓緊參照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研究訂立單行法,,對過度包裝進行立法限制,,明確監(jiān)管責任主體,落實責任職責分工,,使治理過度包裝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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