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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向出版社開放"著作鄰接權" 推動電子書普及
2012-05-31 10:36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為進一步推動電子書籍的普及,日本日前首次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目標是通過立法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在電子書日漸普及的時期更好地保護出版社利益。
【CPP114】訊:為進一步推動電子書籍的普及,日本日前首次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目標是通過立法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在電子書日漸普及的時期更好地保護出版社利益。該修正案一經(jīng)提出立即引起業(yè)界的強烈反應,,出版商,、作家和學者圍繞是否應該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展開了激烈爭論。
“著作鄰接權”長期遭漠視
“著作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做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其在向公眾傳播創(chuàng)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具有創(chuàng)造性,因此得到法律保護,。例如,,對于音樂CD來說,其作詞作曲者享有的是“著作者權”,,歌手享有的便是“著作鄰接權”,。
在“著作鄰接權”中,具體涉及到出版者(包括出版社,、雜志社,、報社等)的權利內容包括: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
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由日本印刷及電子文化基礎整備協(xié)會起草,。過去,,相較于著作者的著作權受到有關法律保護,編輯以及出版社的權利因為盜版受到不少侵害,,越來越多的人呼吁要保護他們的權利,,逐漸認可出版者享有版權。現(xiàn)在,,由于電子書普及使盜版問題更加突出,,出版社面對此情況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政府“放權”支持電子化
日本眼下正在大力推動出版物電子化,,今年4月剛剛成立的“出版數(shù)字機構”就旨在統(tǒng)籌出版物電子化業(yè)務,,希望為日本出版業(yè)展開強有力的國際競爭提供支持。因此,,此次修正案的公布是日本文部科學省,、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省、總務省旨在通過賦予出版社更多權利來盡早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xiàn)電子書籍的普及,。有日本學者在剖析出版社為何迫切想要獲得“著作鄰接權”時指出,,“著作鄰接權”能讓出版社不用和作家一一簽訂合同,就可以快速實現(xiàn)書籍的電子化;而在起訴盜版商時,,也不需要由作者一一確認,,出版社直接判斷就可以了,作者也會覺得便利,。
不過,,東洋大學經(jīng)濟學部山田肇教授表示:“著作權的實施應該以保護文化的發(fā)展為目的。為此,,應該平衡著作者和利用者各自的利益,,單獨強調一方的權利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慎重研討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一案,謀求通過立法是不恰當?shù)摹?rdquo;
漫畫家赤松健則認為,,“放權”換取出版社對電子化的支持沒有必要,,“如今,制作出版合同已經(jīng)非�,?旖�,,沒有必要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因為這只是節(jié)省了給作者打一通電話的時間,。”他指出,,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會引發(fā)很多問題,,例如如果出版社倒閉了,其享有的“著作鄰接權”應該轉給誰?即使出版社得到該權利,,想杜絕盜版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對于打擊網(wǎng)絡盜版無濟于事,相反,,享有權利的增多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例如當出版某作品時會加大權利分配處理的難度,不利于作品發(fā)行,。還有,,該“著作鄰接權”包含電子復制權,也就是說該法案如果得到實施,,一部作品紙質出版后,,其他出版社若未和原出版社簽訂特別合同,是不可以進行其電子書出版的,。
具體實施規(guī)則有待探索
有學者指出,,在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時,應根據(jù)出版社對出版物所做出的改變而區(qū)別對待,。一種是出版物的企劃,、編輯、裝訂所有程序都是由出版社來完成的,,那么,,不僅作者享有著作權,其出版社(即編輯者)也可以稱之為共同著作者,。這種情況下,,應該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另一種是,,出版社對出版物沒有多大的改進和貢獻,,給予其“著作鄰接權”后可能導致矛盾產(chǎn)生。因此,,實現(xiàn)其電子化非常麻煩,,需要一一重新簽訂合同。從實際情況看,,實現(xiàn)出版社享有“著作鄰接權”會面臨很多問題,,不能一刀切,應該具體對象具體分析,。
但是,,對于任何一個出版社來說,在享有“著作鄰接權”后,,很多事情變得簡單多了,。同時,,“著作鄰接權”享有者的利益分成得到明晰化,投資風險降低,,出版社的勞動成果也能得到認可和保護,。
日本首相野田佳彥表示,為推進電子化書籍的發(fā)展,,政府需秉承賦予出版社相應權利的方針,。他表示,希望能夠通過使出版社獲得新的著作權使用費用這一項收入來源,,可以促使其增加電子書籍的出版,,造福廣大讀者。他還表示,,政府將于6月出臺的《2012年知識財產(chǎn)推進計劃》中也會加入“著作鄰接權”的內容,,并且計劃明年向國會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
“著作鄰接權”長期遭漠視
“著作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做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其在向公眾傳播創(chuàng)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具有創(chuàng)造性,因此得到法律保護,。例如,,對于音樂CD來說,其作詞作曲者享有的是“著作者權”,,歌手享有的便是“著作鄰接權”,。
在“著作鄰接權”中,具體涉及到出版者(包括出版社,、雜志社,、報社等)的權利內容包括: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
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由日本印刷及電子文化基礎整備協(xié)會起草,。過去,,相較于著作者的著作權受到有關法律保護,編輯以及出版社的權利因為盜版受到不少侵害,,越來越多的人呼吁要保護他們的權利,,逐漸認可出版者享有版權。現(xiàn)在,,由于電子書普及使盜版問題更加突出,,出版社面對此情況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政府“放權”支持電子化
日本眼下正在大力推動出版物電子化,,今年4月剛剛成立的“出版數(shù)字機構”就旨在統(tǒng)籌出版物電子化業(yè)務,,希望為日本出版業(yè)展開強有力的國際競爭提供支持。因此,,此次修正案的公布是日本文部科學省,、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省、總務省旨在通過賦予出版社更多權利來盡早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xiàn)電子書籍的普及,。有日本學者在剖析出版社為何迫切想要獲得“著作鄰接權”時指出,,“著作鄰接權”能讓出版社不用和作家一一簽訂合同,就可以快速實現(xiàn)書籍的電子化;而在起訴盜版商時,,也不需要由作者一一確認,,出版社直接判斷就可以了,作者也會覺得便利,。
不過,,東洋大學經(jīng)濟學部山田肇教授表示:“著作權的實施應該以保護文化的發(fā)展為目的。為此,,應該平衡著作者和利用者各自的利益,,單獨強調一方的權利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慎重研討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一案,謀求通過立法是不恰當?shù)摹?rdquo;
漫畫家赤松健則認為,,“放權”換取出版社對電子化的支持沒有必要,,“如今,制作出版合同已經(jīng)非�,?旖�,,沒有必要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因為這只是節(jié)省了給作者打一通電話的時間,。”他指出,,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會引發(fā)很多問題,,例如如果出版社倒閉了,其享有的“著作鄰接權”應該轉給誰?即使出版社得到該權利,,想杜絕盜版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對于打擊網(wǎng)絡盜版無濟于事,相反,,享有權利的增多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例如當出版某作品時會加大權利分配處理的難度,不利于作品發(fā)行,。還有,,該“著作鄰接權”包含電子復制權,也就是說該法案如果得到實施,,一部作品紙質出版后,,其他出版社若未和原出版社簽訂特別合同,是不可以進行其電子書出版的,。
具體實施規(guī)則有待探索
有學者指出,,在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時,應根據(jù)出版社對出版物所做出的改變而區(qū)別對待,。一種是出版物的企劃,、編輯、裝訂所有程序都是由出版社來完成的,,那么,,不僅作者享有著作權,其出版社(即編輯者)也可以稱之為共同著作者,。這種情況下,,應該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另一種是,,出版社對出版物沒有多大的改進和貢獻,,給予其“著作鄰接權”后可能導致矛盾產(chǎn)生。因此,,實現(xiàn)其電子化非常麻煩,,需要一一重新簽訂合同。從實際情況看,,實現(xiàn)出版社享有“著作鄰接權”會面臨很多問題,,不能一刀切,應該具體對象具體分析,。
但是,,對于任何一個出版社來說,在享有“著作鄰接權”后,,很多事情變得簡單多了,。同時,,“著作鄰接權”享有者的利益分成得到明晰化,投資風險降低,,出版社的勞動成果也能得到認可和保護,。
日本首相野田佳彥表示,為推進電子化書籍的發(fā)展,,政府需秉承賦予出版社相應權利的方針,。他表示,希望能夠通過使出版社獲得新的著作權使用費用這一項收入來源,,可以促使其增加電子書籍的出版,,造福廣大讀者。他還表示,,政府將于6月出臺的《2012年知識財產(chǎn)推進計劃》中也會加入“著作鄰接權”的內容,,并且計劃明年向國會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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